TOP

多角度透视湘潭产妇死亡事件
编辑:Iamyou | 时间:2017-02-28 | 浏览:27977次 | 来源: 网络

8月10日下午,湖南湘潭县妇幼保健院一名张姓产妇,在做剖腹产手术时,因术后大出血死亡。该事件被曝光后迅速在网络上引起关注。有篇名为《湖南湘潭妇幼保健医院一产妇剖腹产死在手术台 医生护士集体失踪》的报道,看标题已知其立场,剑指医方。从传媒学的角度,这篇报道很成功。

   网上有关报道虽然如飞雪搬铺天盖地,仍不足以使我们清晰地看到事实真相。从诊疗事实角度客观地说,我们只能确定这样一个事实:张姓产妇于湘潭妇幼保健院剖宫产娩出一活婴,后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至于家长的说法(限于诊疗事实这一部分,不及于事后行为)和院方公开回应中提及的诊疗过程,都是不确定的事实,需要司法调查程序检验、确认。

   现阶段,笔者把该案事实仅囿于“张姓产妇于湘潭妇幼保健院剖宫产后大出血死亡”,当事双方各自陈述的其他信息,只能作为参考。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从以下几个角度去解读这个事例。

   从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我们是否要思考采取怎样的方式解决该类纷争才是正当的?

   死者家属严重质疑死因及院方过错,而院方对此不置可否,医患之间的纠纷已现,本案属医疗纠纷无疑。由于医疗纠纷涉及到复杂的医学、法学知识和经验,除非有显而易见如纱布遗留在病人体内这样的错误出现,否则一般很难迅速对其作出是非判断,尤其是在缺乏完善的原始病历的情况下。这种是非判断,通常就是指医院有无过错。判断医院有无过错,目前的法律程序赋予患者两种途径:一是在诉前直接向当地市一级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者死亡的,家属对死因有异议的,建议先行申请尸检以明确死因);二是在诉至法院后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无论是哪一种鉴定,一旦确定医院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法院就会据此作出相应的裁决;或当事双方诉前、诉讼调解结案。诉讼的话,周期可能会很长,需要耐心。

   就本病案而言,正确的做法是:患者家属首先应封存所有原始病历,同时要求复印;如对死因有异议,则应在死亡后7天内(具体冷冻条件的,否则应在48小时内)申请尸检确定死因;7天是最佳期限,不是说必须要在该期限内。不申请尸检的(申请尸检的在尸检报告出来后),可以尝试向当地医调委申请组织调解;医调委调解不成的(或不经医调委调解的),可以直接诉至法院。家属也可以在诉前先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带鉴定结论出具后再行协商或诉讼。以上是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法律程序。当然,深入其中的话,还有很多程序和实体上的问题,需要具体操作解决的。

   以上,是笔者认为的正当的解决程序。

   从医患关系构建的角度,我们是否面临着诸多难题亟须解决?这些难题的存在是合理的,还是本身就是一个伪难题?

   多年以来,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似乎未有舒缓,稍有差池就有被点燃的风险。这些难题无非是集中在以下方面:医患之间信任缺失;沟通乏善;医方治疗过程缺少人文关怀;过度医疗;出现医疗纠纷后,有的医方规避责任,甚至不惜伪造、篡改病历,以隐瞒真相;患者维权渠道不畅,但也有借势大行医闹者;还有现行的医疗体制问题。另外,部分媒体报道失衡,使大众不明真相陷入报道预设的立场中,也对医患关系造成一定程度的伤害。

   以上这些难题确确实实存在了许多年,也确确实实没有缓和的迹象。但存在的就一定是合理的吗?依笔者看法,这些难题都是伪难题(医疗体制问题除外),本身就不应存在或至少不会如此之多、如此之久的存在。如果,医者能够谨遵其职业操守,对患者尽最大程度的诚信、善良、注意义务,信任会缺失?沟通会不顺畅?有关诊疗方面的上述难题还会存在吗?笔者深信,如果真能如此,绝大多数医疗纠纷将是可以避免的。

   对应地,笔者也希望患者一方能改变态度,理解、信任、给予医者足够的尊重。出现纠纷后,理性对待,遵循法律程序解决。而不是动辄归咎于医者个人,或在医院内搭设灵堂干扰正常的医疗秩序,甚至对医者大打出手,行杀医、伤医之严重伤害医患关系之事。

   最后,从新闻角度,我们该如何看待这样的事件?是一哄而起还是理性回应?

   对于不同的主体,有着不同的要求和期待。对媒体而言,客观是其唯一的准则,不夸张、不煽情;对当事医院(及所属卫生部门)而言,依据诊疗事实(或者说依据原始病历记载)给予理性的回应,不逃避、不扭曲;对于患者一方而言,笔者也希望尽量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披露相关案情;对于公众,这是最庞大也是最复杂的一个群体。这样的一个群体,距离信息源可谓之远,但某些时候却似乎最能掌控“真相”。对此,我的期待是,每个人尽量有自己的判断,不盲从不轻信。

   结语:预设立场的报道、信息不对称、受众分析能力的差异,往往会颠覆事件的真相。记得有人说过,在既没有对比、也缺乏判断力的情况下,公鸡也会被当作是凤凰。不知是否?

(文/ 李军


分享到:
】【打印繁体】 【关闭】 【返回顶部
[上一篇]法律之后—湖南产妇事件进入法律.. [下一篇]男子给3万聘礼 准丈母娘嫌少以死..

网友评论

相关栏目

新法速递 刑事辩护 房屋拆迁 债权债务 公司法 交通医疗 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推荐律师

冯贇

13601849593

徐颖文

13818703150

周文才

18502838355

王永仓

18995403636

熊万里

13371822350

宋玲娣

13564200605

毛亚金

15009642436

李军

18917186208

黄毅

023-63718601

最新文章

· 药品经营资格能否被冻结执行
· 28部门联合发文:暴力伤医、医闹等行为将被..
· 男妇产科医生被打之后,他说依然在等待那个..
· 男子嫌候诊时间过长暴力伤医,自首、赔26万..
·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
· 产妇之死亟待权威鉴定止息争议
· 法律之后—湖南产妇事件进入法律程序之后的..
· 多角度透视湘潭产妇死亡事件

推荐文章

· 医生什么时候可以抛弃病人?
· 交通事故后变更户口性质,赔偿金如何计算
· 开车撞了人?别怕,老交警教你处理
· 2分钟看懂人身损害赔偿的13个具体项目和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Copyright 2013-2016 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渝ICP备13004283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渝B2-20150001    技术支持:重庆法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重庆锦世律师事务所

渝公网安备 50010302000154号